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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时间:2024.09.28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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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弦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王弦律师,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代理、控告、刑民交叉案件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曾办理过跨境网络开设赌场、非法经营、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等多件重大刑事案件。 经典案例: 李某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案,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14名同案被告人中判处刑罚最轻; 杨某非法经营案,《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非法经营数额292万元,经辩护《起诉书》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减至283万元,检察机关认定自首情节,该案件仍在办理中; 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经辩护认定立功情节,判处缓刑; 刘某危险驾驶案,经辩护认定自首情节,判处缓刑; 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经辩护判处缓刑; 张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00余万,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经辩护公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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