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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范围是否包括违约金

时间:2024.10.0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47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的违约金也是债务之一,所以可以起诉主张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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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琼瑜律师

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

许琼瑜律师,法律硕士,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许琼瑜律师执业10年,在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诸多当事人争取了抚养权,曾让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成功解除婚姻关系,也曾为当事人争取认定大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亦在返还彩礼、析分夫妻共有财产等方面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许琼瑜律师的专业为客户所认同。 许琼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良好的专业素质,务实、严谨的工期作风及良好的服务态度,深得客户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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