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
王振同,电话13162031514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刑辩律师; 法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 只接受刑事案件委托,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 擅长财产犯罪、涉性犯罪、暴力犯罪辩护; 尤其擅长审前阶段为嫌疑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不批捕及批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近三年部分成功案例: 1.王某某合同诈骗案(上海虹口),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取保候审,警方撤回起诉意见; 2.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上海静安),成功将重罪(组织卖淫罪)辩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3.程某妨害公务案(上海普陀),“由实刑辩缓刑”; 4.臧某某妨害公务案(浙江嘉兴),“由实刑辩缓刑”; 5.李某某盗窃案(上海闵行),不批捕,不起诉; 6.王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上海金山),不批捕,不起诉; 7.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北京),不批捕后取保,终止侦查; 8.边某某诈骗案(上海徐汇、数额特别巨大),不批捕,终止侦查; 9.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上海浦东),取保候审,判缓; 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上海静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判缓; 11.李某某绑架案(上海青浦),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12.何某某诈骗案(上海宝山),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13.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闵行),不批捕,终止侦查; 14.汤某某诈骗案(上海静安),数额巨大,罪轻辩护,判一缓一,等等。
立即咨询
骗取贷款罪并不只是个人才能触犯,单位同样也能涉及。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骗取贷款罪是指个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对前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当单位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构成要素时,应当按照骗取贷款罪的标准来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是否构成此罪的判定,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单位的决策过程、行为动机、利益归属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乃是指有预谋地以不合法据有的为目的,违反相关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运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获取财务数量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个定义中,我们所提到的“单位”不仅仅局限于公司、企业等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实体,还包括了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

在一般的情况下,单位并不被视为适用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然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有可能构成为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多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从而构成单位犯罪。对于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单位,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单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考量单位是享有设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资格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及金额达到特定数量级别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量罚金;若涉嫌诈骗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同时还将被课以罚款或全部资产的没收。

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此种犯罪行为亦存在着单位犯罪这一形态。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能为个体自然人,也可能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