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
王振同,电话13162031514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刑辩律师; 法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 只接受刑事案件委托,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 擅长财产犯罪、涉性犯罪、暴力犯罪辩护; 尤其擅长审前阶段为嫌疑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不批捕及批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近三年部分成功案例: 1.王某某合同诈骗案(上海虹口),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取保候审,警方撤回起诉意见; 2.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上海静安),成功将重罪(组织卖淫罪)辩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3.程某妨害公务案(上海普陀),“由实刑辩缓刑”; 4.臧某某妨害公务案(浙江嘉兴),“由实刑辩缓刑”; 5.李某某盗窃案(上海闵行),不批捕,不起诉; 6.王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上海金山),不批捕,不起诉; 7.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北京),不批捕后取保,终止侦查; 8.边某某诈骗案(上海徐汇、数额特别巨大),不批捕,终止侦查; 9.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上海浦东),取保候审,判缓; 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上海静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判缓; 11.李某某绑架案(上海青浦),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12.何某某诈骗案(上海宝山),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13.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闵行),不批捕,终止侦查; 14.汤某某诈骗案(上海静安),数额巨大,罪轻辩护,判一缓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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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针对强制猥亵犯罪未遂这一情况,一般来说将会参照既遂犯从轻甚至是减轻进行量刑。需要明白的是,所谓的未遂意指犯罪行为实施者并没有完全实现他们的意图,但是他们所做的行为却满足了该犯罪行为的主要构成要素,对于被害人身心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侵害与威胁。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充分探讨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多重因素,从而最终确定出具体的刑罚标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若犯罪者已着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由于其主观意志之外的原因(即不可抗力)导致未能成功实现其非法目的的,则被视为犯罪未遂。这意味着,即使在被告人开始进行强制猥亵行为后,由于某种外界因素或者由其本身无法控制的情况所导致的猥亵未能完成,也应视作犯罪未遂,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关于强制猥亵这种犯罪形式是否存在未遂状况,我们需要明确几个事实。首先,强制猥亵罪(又名“淫秽罪”)通常指的是,行为主体通过采取暴力、恐吓、威胁等方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和自由意志,从而构成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犯此罪者可被判罚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若涉及到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则可能面临更重的刑期,即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答案是毫无疑问的肯定。强制猥亵这一犯罪行为,其性质上属于典型的行为犯范畴,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然而,若由于某种意外或不可预见的因素使其未能实现最终目的,这种情况便可被视作强制猥亵罪的未遂形态。

猥亵罪与强奸未遂之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须视详细案情进行深入剖析。倘若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不当方法强行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或是对其进行侮辱,将面临长达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指控。强奸未遂同样构成犯罪行为,然而在量刑上相较于已然得逞的情况会有所减轻。对于那些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