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检察院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起诉的,
起诉书应当载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
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处分。
2、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
羁押地点,
犯罪的时间等内容。
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是否在起诉书中将事实分别列明;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及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逾期;是否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附涉案财物清单;是否列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是否就涉案财物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监察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提出量刑建议、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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