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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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那么容易。要是负债是因为双方都同意或者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那就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共同债务。不过,如果一方的负债超过了家庭的日常需要,而且债权人没办法证明这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那这笔债务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处理夫妻财产转移时,必须依法进行,双方应该坦诚地交流,达成共识,并且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应明确指出财产的类型、数量、价值以及转移的方式和时间。依据财产的性质,可能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例如房屋、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等,以保证整个流程符合法律规定。

在婚姻期间,赠与行为所获得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的资产,然而这种情况也存在例外。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持续阶段内,夫妇二人从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中所得到的财产,都应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然而,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指出该财产仅属于其中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将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财产进行转移所产生的法律效应在婚姻关系延续的过程中,若一方存在故意隐瞒、非法转移双方共同持有的财产,从而导致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公正分割。

夫妇双方有权通过签署一项正式的财产协议,将婚内购置的房屋划分为单方持有并单独享有所有权。该协议应建立在彼此意愿一致且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以书面明确表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资产及个人婚前财产应属于各自拥有和控制的范围之内。在此过程中,无论哪一方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已规定好的条款,因为这些约定对夫妇双方均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