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总部位于成都,服务面向全国各地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着”为当事人全方位解决问题”的服务宗旨, 律所始终保持着研究型律所,专家型人才,精准化服务,运用案件管理系统、智能化法规检索系统、强大的电子信息数据库、丰富的案例检索系统、精英律师团队、数智化运营管理,通过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可视化的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元良律所自成立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积累了长期稳定的客户群体,涉及政府事务证券资本市场、银行金融、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范与辩护、涉税服务、知识产权、房地产、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婚姻家事等领域。为满足客户业务扩张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延展,与各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娴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领域内的资源优势,致力于打造专业精品律所。 元良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部分律师曾多次获得”四川省优秀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区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是一群高素质、技术精湛的复合型人才。为追求并实现专业化、综合化的发展,元良律所专门设立金融证券业务部涉外民商业务部、知识产权部、诉讼仲裁部、政府法务部、刑事辩护部等大部门,由具有专业特长的顾问或合伙人律师领衔专业律师专注于特定领域的深耕和业务拓展在各个传统业务领域与新兴业务领域,均形成了专业且成熟的法律服务产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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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畴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未满十周岁的儿童以及无法辨识自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我们将其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的各类民事活动都应当由法定监护人代为执行。针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群,他们的利益相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精神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伤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遭受伤害时,应由学校或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学校在此过程中有过失行为且未能尽职履行教育和监管之责,则学校及其施害者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学校已充分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需要承受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来讲,他们所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在于赔偿损失。当这些人员拥有自己的财产时,则应首先利用自己的财产来支付其对他人造成损害所需的赔偿费用;然而如果个人的财产不足以填补这个赔偿缺额,那么剩余部分便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关于精神病患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依照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可分为有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以及无完全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两类。若属于前者且在精神状况稳定的前提下实施了某种行为,他们仍须对该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有民事责任;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具备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主要涉及以下几类:首先是已满12岁但未达到16岁的少年儿童;其次是在身体或心理上尚未完全失去对事物认知和行为自控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还有视障者,听觉和言语障碍者以及年满75岁以上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