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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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明确界定的一种罪名,主要针对那些在明知他人可能正在使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实施者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各类技术支持,乃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一系列协助行为的自然人或组织。倘若此类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则可能构成该罪行。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倘若个人在明知他人可能正在利用信息网络施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各种技术支持,乃至协助其进行广告宣传与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工作。若情节严重者,便有可能触及帮信罪这一法律范畴。

“帮信罪”也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款的规定,如果律师能够证实被告人为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仅属次要或者辅助性质,同时满足如同初触犯法律、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以及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等刑法中对于缓刑适用的相关条件,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便有可能会考虑给予被告人缓刑判决。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帮信罪”,也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若个人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依旧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设备托管、数据储存、通信传输等各方面的技术支持,抑或提供广告宣传和支付结算等服务,若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便有可能构成此项犯罪。

协助和指导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全称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对于构成此项罪行的涉案人员来说,如果涉及到的资金数额极为庞大,那么他们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也就相对较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往往并不高。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仍然有可能为这些涉案人员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