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转股是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形式,是采取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增股份的办法分红的方式。通过转股实现分红只需借贷公司的会计科目,因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为上市公司所青睐。除此以外,转增......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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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需按规定时间披露业绩预告:年度财报须在次年4月30日前公布,首季财报也需在此之前提交;半年度财报需在8月30日前发布,第三季度财报则须在10月31日前上交。违规公司可能面临停牌、ST标记、暂停交易甚至取消上市等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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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上市公司需在翌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布年度财务报告,7月1日至8月30日提交半年度财务报告。跨季度公司需在4月1日至4月30日提交第一季度报告,7月1日至8月30日提交第二季度报告,10月1日至10月31日提交第三季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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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须为股份有限制企业,经营三年以上且稳定,业务合规,无虚假注资和资金侵吞。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占1/4以上,股本总量至少4亿元。财务状况要求近3年净利润超3000万,股份总值至少3000万元,无亏损需弥补,资产占比超20%,现金流或营收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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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公司,但股份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由股份构成,股东按股份承担责任。设立股份公司需至少两名发起人,最低注册资本曾为五百万元,现已取消限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可更名为股份公司或新设,与是否上市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