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上市精选解答 > 虚拟股权合法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虚拟股权合法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2.25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上市 阅读:872人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虚拟股权激励是合法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
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
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转股是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形式,是采取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增股份的办法分红的方式。通过转股实现分红只需借贷公司的会计科目,因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为上市公司所青睐。除此以外,转增......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

图文精选 普法视频 语音解答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如何判刑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标准规定,行为人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接受罚金或罚款制裁;若导致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则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样需接受罚金或罚款制裁。

    浏览量:1226 2024-06-08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既遂如何判罚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对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犯罪既遂者,根据损失程度不同,处罚有差异。造成严重损失者,可判三年以下徒刑或拘留并罚款;情节特别恶劣,致严重损失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

    浏览量:843 2024-06-08
  • 公司股东变更后多久能上市交易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公司股东变更后,上市需经三个月及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股本不少于3000万,公开发行股份占比达25%或超过4亿时为10%)。同时,公司需无严重违法记录及虚假财务报告,方可成功上市。

    浏览量:1492 2024-06-08
  • 有限责任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刘婉芬律师

    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要上市,必须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播放量:1050 2022-06-07
  • 公司公开发行应符合的条件有

    刘婉芬律师

    公司公开发行应符合的条件有: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播放量:641 2022-06-07
  •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吗

    刘婉芬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要上市,必须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播放量:554 2022-06-07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
  •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时间规定是什么

    1229人阅读

    上市公司需按规定时间披露业绩预告:年度财报须在次年4月30日前公布,首季财报也需在此之前提交;半年度财报需在8月30日前发布,第三季度财报则须在10月31日前上交。违规公司可能面临停牌、ST标记、暂停交易甚至取消上市等严厉处罚。

  •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规定是什么

    1086人阅读

    中国大陆上市公司需在翌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布年度财务报告,7月1日至8月30日提交半年度财务报告。跨季度公司需在4月1日至4月30日提交第一季度报告,7月1日至8月30日提交第二季度报告,10月1日至10月31日提交第三季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 上市公司条件

    1097人阅读

    上市公司须为股份有限制企业,经营三年以上且稳定,业务合规,无虚假注资和资金侵吞。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占1/4以上,股本总量至少4亿元。财务状况要求近3年净利润超3000万,股份总值至少3000万元,无亏损需弥补,资产占比超20%,现金流或营收达标。

  • 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1615人阅读

    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公司,但股份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由股份构成,股东按股份承担责任。设立股份公司需至少两名发起人,最低注册资本曾为五百万元,现已取消限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可更名为股份公司或新设,与是否上市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