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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居间服务协议的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009人
律师解析:
一、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居间人
二、居间人的权利是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
三、居间人的义务包括:
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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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楠律师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

王梦楠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受聘于政府职能部门担任法律顾问,现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致力于争议纠纷解决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纠纷等,为争议双方的和解、调解、仲 裁、诉讼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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