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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什么情况

时间:2024.10.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008人
律师解析: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其中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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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治律师

辽宁勋证律师事务所

辽宁大学法学学士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注册基金经纪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在刑事犯罪、企业纠纷、合同债权、不动产确权等方面具备充足的诉讼经验。曾供职于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经手案件近千件,每月进行咨询近百次。擅长分析各类复杂案件,善于驾驭各种交叉的法律关系。同时,长期从事公司法律事务,服务的知名企业包括华商晨报、中国华源集团辽宁公司、浙江中企房地产集团公司等。同时,非诉讼的方式及手段运用灵活,通过最直接的办法为客户解决难题,为客户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参与多起2000万以上离婚纠纷的处理;辽宁吉爱思路商贸咨询公司与韩国GSL公司投资合作项目西安K12教育集团沈阳落地项目成都生物科技医药集团投资合作项目能力、技能:口才极佳、文笔突出、逻辑清晰,思路畅达,尤其擅长各类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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