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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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通常具有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管理义务,同时父母也对未成年起到了一个以身作则的作用。因此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导未成年时必须教导他们不能够有任何歧视和残害他人的行为。

在我国相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相关的未成年在未满16周岁前,相关的监护人或父母不得让其单独居住。这主要是考虑到相关的未成年人的自住能力,以免发生相关的伤害事件,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相关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置和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那么也会有监护监督人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往往都需要由监护人监护至其成年。在监护人的监护过程当中,对于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来说,父母以及监护人需要履行相关的责任以确保被监护人完成学业。那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的义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