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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件

时间:2024.09.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件:
1、主体要件上,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主观要件上,本罪表现为故意。
4、客观要件上,本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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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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