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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时间:2024.09.02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72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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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富威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黄富威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法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协及广州律协会员,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道特邀律师。执业至今,已成功代理各类案件500余起,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大量胜绩,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专业领域 · 用数据说话】 刑事辩护:专注刑事领域超8年,承办刑事案件100+,其中成功争取不起诉35件、适用缓刑或二审改判60余件,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及不批捕成功率达80%,用专业守护自由与公正。 婚姻继承:年处理家事案件超百起,调解成功率达70%,代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最高争取到共同财产85%的份额,继承纠纷中巧妙设计诉讼策略成功为客户挽回千万级资产,致力用法律守护家的温度与个体的权益。 劳动争议:累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00余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超千万元,企业用工合规审查超50家,擅长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单案最高获赔金额达89万元。 此外,团队在企业法顾、合同纠纷、股权设计等商事业务方面深度服务企业客户30余家,系统性提供法律支持,累计为客户避免及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我们始终秉持“精、专、勤、信”的执业理念,用数据见证实力,以专业赢得信赖。 “用法律智慧守护人间正义,以专业服务传递法律温度。” —— 黄富威律师团队期待为您助力。 欢迎垂询,让我们以实战经验为您争取最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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