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2、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且
购房人不构成
善意取得,该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或妻对
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
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约定的价格不符合合理的价格,且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虽已办理
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
构成要件,该出售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善意取得: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
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
产权登记手续。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
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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