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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刑事二审能加重刑罚吗

时间:2024.10.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859人
律师解析:
一、一般情况下刑事二审是否会加重刑罚
一般情况下刑事二审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二、二审与一审的不同在那里?
一般情况下,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二审终审制的例外。
三、我国关于再审与加刑罚的规定:
说道加重刑罚,可能会提到“再审不加刑”。所谓再审不加刑是指经过刑事再审程序,不得对被告人处以较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均体现了再审不加刑的原则,而法国的规定更为彻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提起,从根本上杜绝了加重被告人处罚的发生。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再审既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也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再审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纠正国家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违正义和不合理的现象,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其程序启动本身就使已经被生效裁判裁决过的被告人,再次面临国家追诉权的侵扰,如果没有再审不加刑原则的保障,被告人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这与现代各国刑事立法表现出的注重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发展趋势相悖,因此一定条件下的“再审不加刑”原则应予肯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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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朱旭东律师律师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朱旭东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执业于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乌鲁木齐市国际商事调解联合会调解员。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及税务师专业资质,具备法学与商科深度融合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够在复杂商业环境下为客户提供精准而富有洞见的法律解决方案。 朱旭东律师曾在部队工作多年,军旅生涯培养了卓越的组织纪律性、系统思维与高效沟通能力。转型进入法律行业后,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不断更新知识体系,力求在专业领域做到精益求精。 朱旭东律师专注于财税法、公司法、劳动法与婚姻家事领域,不仅理论功底扎实,还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成功办理上百起诉讼及非诉案件,涵盖合同纠纷、公司股权与经营争议、债权债务清理、婚姻家事继承、建设工程纠纷和交通事故责任等多个门类,能够精准把握案件要点,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朱旭东律师长期为多家政府机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在政府法律事务、行政诉讼及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表现出色,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善于从多角度分析问题,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深受客户信任。 朱旭东律师始终秉持“以专注的精神、专业的技能服务好每一位需要法律帮助的人”的执业理念。立志做一名有责任心、有爱心的律师,成为老百姓身边真正可信赖的法律顾问。坚信“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卓越;因为卓越,所以信赖”,每一个案件不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份托付。 如您正面临法律困境或需要法律咨询,无论是个人婚姻家事、劳动纠纷,还是企业财税规划、合同审查与诉讼支持,朱旭东律师皆愿以专业、严谨、友善的态度为您提供支持。欢迎与他联系,获取更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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