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在中国,债权人有权无须债务人同意转让债权,但需履行告知义务。未通知债务人会导致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通常需连同从权利转移,除非这些权利专属于债权人。债权转让存在例外,如不得转让,受性质、约定及法律规定制约。

对于非公开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需召集股东会议,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出让方需作出正式决议,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妥善处理变更登记手续。依《公司法》第137条,股东股份可依法转让,第139条规定记名股票转让方式及载入股东名册的要求。股东大会前20日或股权分配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登记,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转让是出让方直接向受让方转让股权,而间接转让则涉及继承、公司并购等因素导致的股权变动。在实际操作中,将直接转让转变为间接转让,可能有助于规避税收。这两种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差异。

股权转让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转让是出让方直接向受让方转让股权,而间接转让则涉及继承、公司并购等因素导致的股权变动。在实际操作中,将直接转让转变为间接转让,可能有助于规避税收。这两种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