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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4.09.0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65人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两者概念不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两者犯罪构成不同:
1、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4、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
5、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位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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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儒律师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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