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主要有:
(一)
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
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
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
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
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属于
实践性合同,该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
未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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