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
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还要看是否以
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3、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
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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