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不发生
撤销权的债权有以下几点:
(1)租赁权。由于租赁权的
物权化,所以在租赁物交付以后,出租人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或者设定
担保,那么租赁权对于
受让人仍然存在,并不影响承租人租赁权的实现,所以租赁权不发生撤销权。
(2)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附有完全的特别担保,足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时,例如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足以抵偿债权,或者保
证人有足够的资力
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无须行使撤销权。只有在相反情况下,特别担保不完全时,才发生
债权人撤销权。
(3)附停止条件债权。这类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原则上此类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但对于那些债权发生可能甚大的,特别是附法定条件的债权,可以有撤销权。例如,连带保证人中之一人,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的
求偿权,虽应在自己清偿了主债后才可行使,但是在自己尚未清偿期间,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以损害求偿权为目的所为的行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免该连带保证人在将来清偿了主
债务后,其求偿权难以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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