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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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偿的顺序中,普通股权益通常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首先需要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员工的薪资、医疗、伤残补助和社保费用,包括法定补偿金。接下来是社会保险和欠税,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就包括普通股权益。因此,普通股权益属于普通债权的范畴,清偿顺序相对较后。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明确的。破产费用和公共利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这可以确保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相比之下,普通股权债权的清偿顺位则相对较靠后。只有在优先债务得到清偿后,才会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普通债权。这种顺序的安排既保证了破产清算的公平性,也提高了效率。

一般债权和破产债权在履约意愿和履行程度上有显著差异。普通债权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需债务人自愿履行;而破产债权具有强制性,需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才能清偿。债权人在享有权利时伴随义务,而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建立在履行完债务责任的基础上。两者的产生条件也不同,债权人须承担责任以获取权利,而破产债权则源于已履行的债务。

破产重整中,普通债权人可回收金额由债权及公司资产决定。债务人破产后,债务先由破产财产清偿公共利益债务,再按法律顺序偿还其他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负债方或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或出资方可请求重整。

公司破产未给予员工合法补偿时,员工可采取以下途径:一,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企业欠薪或未足额发放赔偿款等违法行为。二,发生劳动权益争议时,如协商无果或未履行约定,可向所属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