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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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之投案自首乃指行为人出于自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身所实施的职务侵占违法行为,同时承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举包含了两种情形:其一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其二则是在被刑事追诉之前主动向所属单位或者相关监管部门如实坦承违法事实。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保持完全自主的意愿,而非受到任何外力的强迫。

主动投案并承认犯罪事实的盗窃犯罪嫌疑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会得到适当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具体的赔偿标准则主要依据被盗物品的价值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状况进行衡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关于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种情况为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自行投案,并对自身所实施的罪行进行诚实详尽的交代。第二种情况则是指那些已经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罪犯,如果他们能够积极向司法机构坦白招认尚未掌握到的个人其他犯罪行为,同样也应视作自首行为进行处理。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主动投案具有时效性,一般应在未被缉拿时进行。即使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或在押,只要如实供述未被侦查的罪行,也可视为自首,但前提是针对尚未侦破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