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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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述之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若借款合同内未约定借贷利息,亦或虽有约定但条款不够清晰明确而导致当事人无法针对该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则关于利息部分应依据当地环境及当事人交易方法、交易习惯以及当前市况等相关因素加以确定。如借款方为自然人且在借款合同中并无具体约定利息事宜,可被视为没有借贷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若借款合同中并未详细载明支付利息事宜,抑或对此项约定的表述含糊不清且各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者,则利息金额应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实际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后加以确定。具体而言,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若无明确约定利息事项,则可视为无息借款。

在无利息约定的自然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无需支付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出借方索要利息的诉求。但若借款协议中未明确利息条款,而双方后续有争议,法院会根据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酌情判断。法人间的借贷情况与此规则有所不同。

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逾期的利息可以按双方协商的金额由发起人填写,所以可以设置为0,也就是不需要付利息,到期只需还本金,最高限额因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问题,支付宝借条上限的年利率36%,发送给朋友得借条上就会明白的显示借款金额、还款日和还款金额,也就是本金加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