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荣获律图网2021-2023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成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首届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法院执行等诉讼业务及公司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处置、公司股权激励等非诉业务,曾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等单位实习及工作,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及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下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1、陈某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成功获赔案件。 2、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成功辩护缓刑案件。 3、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4、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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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毒品,一般不应视为犯罪行为。然而,若从实际情况出发,有充分证据表明行为人应该知道所携带物品为毒品,那么该行为人就可能涉嫌运输毒品罪,并会面临司法机构的刑事追究和严厉惩罚。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保持警惕,切勿轻信他人,避免涉及到违法行为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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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研究表明,贩卖毒品罪成立不需证明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或实际获利,只要存在有偿交易即可。对于既遂与未遂的判定,应以毒品是否实际转移给买方为准。即使买卖双方达成共识或卖方已获益,如买方已支付款项,也不代表既遂状态已形成。在理论和实践中,为出售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应视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或既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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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携带毒品不知情者是否会被判刑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证据显示无知情。若缺乏证据,即便客观上实施了运输,也面临法律制裁风险。根据我国《刑法》,毒品运输是主要犯罪类型,需满足主客观要件:主观上需明知非法性并有犯罪意图,客观上需实施非法运输。因此,若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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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也是社会受害者。虽然单纯的吸毒不构成犯罪行为,但违反了行政法规,需接受行政惩戒,如拘役和罚款。然而,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则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制裁。从医学角度看,吸毒人员是药物成瘾患者,需接受医疗救治和康复援助,以预防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