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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11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279人
律师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条件: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应立案追诉,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并未致人损害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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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黄毅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硕士学位,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只办理刑事案件,执业后办理多起无罪、取保、二审改判、不起诉案件,办案全流程可视化。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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