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不属于法定
指定辩护情形有:
1、
公诉人出庭
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
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
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
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
辩护律师费用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
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
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
定罪量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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