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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缓四是不是不用坐牢

时间:2024.12.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12人
律师解析:
判三缓四,是否要坐牢,需要根据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决定。
1、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没有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后,不用坐牢。
2、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或有违反缓刑规定的,会被撤销缓刑,要坐牢。
具体分析如下: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于缓刑: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
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般而言,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较轻,法益侵害程度较小;
相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说罪行较重,无论是法益侵害性还是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小而被判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犯罪分子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是决定缓刑与否的关键,即使其犯有数罪,只要总刑期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可以适用缓刑。
二、实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的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不能宣告缓刑。
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
三、禁止条件: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主要原因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
因此,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其所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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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智律师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崔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一系列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其它刑事案件,为多位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取得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在全国范围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及其它民事诉讼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擅长刑民交叉的复杂疑难案件,能够直击问题本质,提出最优解决方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疑难案件、企业合规、企业顾问。有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 主要参与办理案件: 1. 辽宁抚顺石某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2. 贵州遵义韩某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全案去黑) 3. 山东烟台曲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全案去黑) 4. 河南许昌李某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5. 甘肃定西祁某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全案去黑,单位无罪判决) 6. 山东青岛曲某本恶势力案件; 7. 山东邹平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王某受贿等案; 8. 山东滨州水文局副局长刘某受贿案; 9. 山西太原某区人民法院庭长刘某玩忽职守案; 10. 北京某大学副校长沈某丽受贿案; 11. 安徽黄山某电视台台长程某明挪用公款等案; 12. 黑龙江齐齐哈尔韩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13. 吉林某律师行贿等案; 14. 湖北武汉陈某玲合同诈骗案; 15. 辽宁大连某特大海外医疗诈骗案; 16. 辽宁本溪袁某家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 17. 北京海淀李某峰诈骗案; 18. 北京朝阳丁某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9. 辽宁鞍山某粮库合同诈骗案; 20. 江苏省连云港市董某非法经营案; 21. 黑龙江哈尔滨罗某睿非法经营案; 22. 北京大兴呼格某某诈骗案;(不起诉) 23. 辽宁大连张某荣集资诈骗案; 24. 广东深圳张某书合同诈骗案; 25. 河北保定张某倒卖文物案; 26. 辽宁沈阳褚某龙诈骗案; 27. 山东聊城刘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案; 28. 辽宁丹东刘某娟重大责任事故案;(无罪) 29. 河北邢台李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30. 福建莆田林某辉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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