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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时间:2024.12.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83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而监禁与非监禁其实是有本质差异的。
因此,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犯罪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般来讲,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须确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就不可以考虑并作出监外执行决定。
当然,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请或者被决定监外执行的,他还必须符合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
所谓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是指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只能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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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智律师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崔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一系列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其它刑事案件,为多位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取得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在全国范围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及其它民事诉讼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擅长刑民交叉的复杂疑难案件,能够直击问题本质,提出最优解决方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疑难案件、企业合规、企业顾问。有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 主要参与办理案件: 1. 辽宁抚顺石某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2. 贵州遵义韩某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全案去黑) 3. 山东烟台曲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全案去黑) 4. 河南许昌李某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5. 甘肃定西祁某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全案去黑,单位无罪判决) 6. 山东青岛曲某本恶势力案件; 7. 山东邹平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王某受贿等案; 8. 山东滨州水文局副局长刘某受贿案; 9. 山西太原某区人民法院庭长刘某玩忽职守案; 10. 北京某大学副校长沈某丽受贿案; 11. 安徽黄山某电视台台长程某明挪用公款等案; 12. 黑龙江齐齐哈尔韩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13. 吉林某律师行贿等案; 14. 湖北武汉陈某玲合同诈骗案; 15. 辽宁大连某特大海外医疗诈骗案; 16. 辽宁本溪袁某家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 17. 北京海淀李某峰诈骗案; 18. 北京朝阳丁某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9. 辽宁鞍山某粮库合同诈骗案; 20. 江苏省连云港市董某非法经营案; 21. 黑龙江哈尔滨罗某睿非法经营案; 22. 北京大兴呼格某某诈骗案;(不起诉) 23. 辽宁大连张某荣集资诈骗案; 24. 广东深圳张某书合同诈骗案; 25. 河北保定张某倒卖文物案; 26. 辽宁沈阳褚某龙诈骗案; 27. 山东聊城刘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案; 28. 辽宁丹东刘某娟重大责任事故案;(无罪) 29. 河北邢台李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30. 福建莆田林某辉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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