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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特殊之处是什么

时间:2024.12.19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40人
律师解析: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一种制度,它的本质其实就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更和补充。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只能是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上级人民法院,取消了从上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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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转移乃是一项司法制度,其具体实施方式为: 经上级人民法院的首肯或批准,某案件的管辖权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正式移交至下级人民法院,反之也可以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至上一级人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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