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质押权和
抵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
土地所有权上的
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
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
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2、生效要件不同:
权利
抵押因与土地关系密切,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对权利抵押,我国实行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而
权利质押通过交付质物,足以限制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占有而非登记为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
3、债权保全方式不同:
在抵押中,因为
抵押权人不实际占有
抵押物,若抵押物价值降低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权利抵押权人同样享有抵押权
人的权利。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较之与权利抵押权人,表现更为灵活和主动。
4、
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所不同:
权利质押权人占有质物时,在
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前有留置质物的权利;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有转质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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