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曾向公司实际投入所
认缴的投资;
2、股东有将投入公司的资本全部或者部分转出的行为;
3、该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是在公司成立之后;
4、该行为未经法定的程序;
5、该行为损害了公司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
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