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张敏律师 立即咨询
余婷婷律师 立即咨询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等等。关于抽逃出资存在哪些行为,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认缴制存在抽逃出资。因为认缴制度主要指的就是不需要实际的出资,但是之后也是需要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完成资金的到账的。在资金到账之后,如果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抽逃出资的话,仍然是会构成犯罪。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