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马士丹律师,现于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业务领域:劳动工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起草审核合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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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构成表见代理现象的探讨,主要限定于行为者在企业组织中的职权优势被滥用,使得外界人士对于其在处理商业往来中,有权代表企业发表意见这一点深信不疑。当表见代理现象出现时,第三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去相信行为者具备代理权,即便实际上该行为者并未获得授权,但法律仍然会对善意的第三方当事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表见代理的法律术语解析及含义所谓表见代理合同即为行为人在缺失代理权、擅自逾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缔结的一种合同关系。若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确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那么这样的代理合同便是合法有效的。此时,相对方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主张该合同的有效性并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然而,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明了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那么该代理合同便是无效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包括:1)行为人未经授权;2)存在使相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3)相对方善意不知情;4)行为与相对人间的民事交涉有效。表见代理具有法律赋予的似有权代理效力,需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规范,不得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分析前,需明确欺诈行为与表见代理两个概念。欺诈行为指故意损害他人权益,以获不当利益;而表见代理则指行为人未经授权,代表本人进行民事行为,意在构建本人与第三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者的理解对后续分析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