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
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主张。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
解除合同并主张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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