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当防卫是对非法侵袭的必要制止,保护人身财产权益,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紧急避险则在危急时牺牲小利保大权益,不限于侵袭,可涉及合法第三方,且要求限度上尽量减损,以防止过度损害。两者起因、对象和限度条件有本质区别。

在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是公权力救济的一种,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他人安全、财产受突发性威胁时,当事人可采取紧急措施避险。但仅因避险导致的损害,才能豁免其刑事责任。

新《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有所区别。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特定职业或地位的人。若因紧急避险超出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失,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可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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