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单据名称。这种单据的名称因所证明事项不同而略异,可能是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船样、样卡和码样等)、取样证明、证明货物产地、品质、唛头、包装和标签情况、电抄形式的装运通知、证明产品生产过程、证明商品业已检验、环保人权方面的证明(非
童工、非狱工制造)等。
2.证明上通常会显示发票号、合同号或信用证号以表明与其它单据的关系。
3.证明的内容应严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
4.因属于证明性质,按有关规定
证明人(受益人)必须签字。
5.单据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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