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2005年开始在深圳从事律师工作, 具有20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现为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经验及领域:彭鑫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城,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多年上市公司的法律服务背景,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及解决方案。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长期为生各企业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几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纠纷。尤其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务清算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办案经验,是一名在具备综合办案能力的实力型专家律师,其名下拥有完善的律师服务团队,能够高效、及时、精准的解决当事人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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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财产可作为抵押物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业),海域使用权(船只及相关资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到成品,兴建中的建筑物、舰艇,以及法律规定允许抵押的固定资产(含附属土地)。这些财产可用于满足债权人的财务需求,作为贷款担保。

1.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2.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3.办理抵押登记符合程序。4.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等等。

采矿权可作为担保抵押,具体步骤包括:提交抵押申请,双方签署合法采矿权抵押合同,提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若抵押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勘查的采矿权,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和确认书;国有矿山抵押需提交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在抵押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进行价值评估。 根据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出资的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如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其所有权不能向外部转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该不动产可作为抵押物,但需满足:土地使用权须合法并已完成登记,抵押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管理权,但违约时抵押权人可依法处置;土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须同步抵押;抵押须遵守出让合同,转让须通知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