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2、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主张权利的;
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
离婚时,对于双方
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一方愿意承担的,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就按无
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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