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
张雯婷律师,长期躬耕于合同债务、婚姻家事服务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逻辑思维严谨,从业以来秉承“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着专业的工作态度,披荆斩棘的工作精神,竭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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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物权的转化或变更。该协议只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配意向,要想真正实现物权的转移,还需要履行法定的物权变动公示程序,比如对不动产进行正式登记。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威性。

在离婚程序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通常不会影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后,双方仍然需要共同偿还这笔债务。不过,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属于个人性质,或者夫妻之间有财产归属协议,并且债权人也知晓这份协议,那么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合理的承担。

婚姻期间,工伤保险赔偿款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笔赔偿款主要是用来弥补工伤者因身体受损和劳动能力下降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所以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被视为个人专属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后,当事人若发现还有未分配的共同财产,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如果在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夫妻离婚后,对于财产分配,一般不适用时效性原则。但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那么受害方在察觉后,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此时,需要遵循诉讼时效,时效期为三年,从察觉之日起计算。不过,正常情况下,离婚后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