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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哪些订立居住权合同

时间:2024.10.30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317人
律师解析:
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以遗嘱继承获得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可能会丧失权利。
因此,通过遗嘱继承设立的居住权并不以登记为设立要件,而是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取得居住权。但为避免争议,仍建议及时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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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远新律师

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

徐远新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擅长的领域有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商事合同,建设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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