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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时间:2024.10.04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化肥。
(2)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而故意予以销售;
二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
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不能构成本罪。
销售伪劣化肥罪既遂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以下标准判刑
1.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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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律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资深合同专业领域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尤为见长。 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律师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所属团队处理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诉讼百件以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百件以上,受到委托人好评。长期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为杭州市工会志愿者名誉律师和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为多个基层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和社区以及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职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特邀监督员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安徽商会律师团秘书长 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获得的荣誉: 1、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3年“年度公益人物” 2、2024年荣获**浙江省委会直属第三联合总支部“优秀会员” 3、2024年荣获杭州市安徽商会公益爱心奖 4、杭州市安徽商会2024年度“优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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