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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为认定标准

时间:2024.10.09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282人
律师解析: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二、行为人实施了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类营业的行为。
三、行为人的行为获利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这个数额标准为十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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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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