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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权力的债权文书范围有什么

时间:2024.10.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30人
律师解析: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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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冬梅律师

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

我是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婚姻家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婚姻家事类、刑事辩护类案件。生活中不定期的给大家讲解一些法律常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的诉讼流程和法律规定。分享一些新奇有趣的案件。定期的在律图平台回复大家的咨询,大家可以通过1对1免费咨询或者电话的形式向我说明案情,我可以帮助你梳理案件的脉络以及案件的方向。你可以通过咨询的过程来判决我是否有经验、能力代理你的案件。根据你的意愿,我也可以通过提出建议的方式,帮助你判断你目前是否需要走诉讼途径处理现下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否有必要委托律师来规避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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