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
熊大明律师,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微信号:18637670121。长期以来一直从事法律服务相关工作,对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劳动工伤等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经验。办案过程中一直坚持“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的原则,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心怀正义、据理力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赢得了当事人的良好口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年轻有为,富有正义。让当事人满意,是其作为律师的一贯价值导向,是青年律师的杰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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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入食品中,或者是否明知是含有此类原料的食品而进行销售。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影响范围广泛,被视为严重犯罪。判定标准主要关注被告人的实际行为和主观认知,以确保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惩罚。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明知食品含有这些物质却仍然销售,都构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都被视为既遂。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食品安全制度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生产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因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害非食品原料而定罪。通常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致人严重健康损害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必须支付罚金。

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初犯将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如致严重健康损害,刑期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罚金不变。若致人死亡或情节恶劣,同等级别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严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现行刑法对生产有害食品罪既遂量刑是怎样去规定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