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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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免责条款旨在预设法律责任的豁免或限制,但如存在明显不公、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权益、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的无效;格式合同中未充分告知对方的免责条款、涉及人身伤害或故意疏忽致财产损失的条款均为无效。

在评估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时,需考察五要素:真实意愿、双方协商同意、符合公共利益、公平权责分配及充分说明。无效情形包括: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一般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责任可能有效,但需区分故意或重大过失。

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包括:1)明显不公的;2)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3)可能伤害人身的。这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针对合同中意图规避责任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