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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时间:2025.05.06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959人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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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根据合同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得变更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 更多>>
王颖律师

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

王颖律师,执业于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民间借贷、合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经营业务风险防控、劳动人事法律风险防范与处理等专项法律服务。 在执业过程中,参与了法律服务单位的劳动人事法律风险、公司风险防控、等具体项目,为委托人办理上述领域中的非诉及诉讼法律事务,并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相关领域内的专业法律知识及服务技能。王颖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办案认真负责,获得各委托单位及当事人的一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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