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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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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是否涵盖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考量1、房屋被征收价值补偿方面,总体原则为,所给予的补偿标准决不能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日期当天,被征收房屋类同房地产市价的水平。

土地使用权,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对土地的利用权益哦。比如国有土地出让时,会把这个权益授予申请者。而房屋所有权呢,则赋予个人对房产的全面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通常没有时间限制,除非房屋损毁或灭失。但是土地使用权是有时效性的哦,如果到期了没有续期,那就失效啦。

房屋买卖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

房屋买卖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主要有四种处理策略:一是申请者需提交续期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支付费用,以延续房地产所有权;二是若住所发生重大危险需拆除,则不在此列;三是未申请或放弃者,土地及建筑物将被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失效;四是若申请未获批准,国家将收回土地权,但按残余价值补偿建筑;五是被征用时,政府将补偿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本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