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曲延波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擅长处理刑事相关案件、专注刑事辩护、只做刑事案件,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辩护、控告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下为代理过相关案件。 一、成功代理的苗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十四年保命成功; 二、代理贩卖毒品罪案林某某辩护人(14.5万克),个人涉及6万多克冰毒、7万多克麻黄碱,最终判死缓保命成功; 三、李某某入室盗窃罪(有前科)成功辩护判二年一个月缓三年; 四、河北省赵某某虚开增值税案判八年; 五、高某某盗窃案件单处罚金一千元; 六、谭某某贩卖毒品案判处八年(21克多); 七、孙某某寻衅滋事案,拘役三个月缓四个月(三次); 八、蹇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没有赔偿的前提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九、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额900多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十、陈某某挪用资金300万元最终被处以判二缓三的结果; 十一、“纯文盲”办假驾校骗上百万诈骗案被告王某在未赔偿未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最终只被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十二、安某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一级在不认罪及不赔偿的前提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三、徐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二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一年; 十四、邱某某交通肇事案一死一重伤,二年十个月; 十五、李某某故意伤害轻伤一级,判一缓一; 十六、杨某某盗窃案多次入室(认定七次)有前科,最终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十七、泮某某贩卖冰毒1015.1克案判处无期徒刑; 十八、朱某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二级判六个月缓一年; 十九、曹某某受贿一案(66万元),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二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二十、王某诈骗案,当庭宣判拘役四个月、 二十一、赵某盗窃44822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十二、于某某诈骗案在公安机关予以释放; 二十三、韩某某非法经营案(假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二年; 二十四、张某抢劫案三年半(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低处罚);二十五、李某某盗窃案(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三万元); 二十六、代理应某某职务侵占案,法院开庭一年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撤诉。 二十七、刘某某(罪名由抢劫改为寻衅滋事,强拿硬要608000元)判有期徒刑四年半; 二十八、应某某挪用资金案开完庭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主动提出撤诉; 二十九、耿某某贩卖毒品案判处十二年; 三十、张某介绍卖淫一案,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最低标准); 三十一、代理张某故意杀人罪一审死缓保命成功; 三十二、陈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二缓二(淫秽视频一百五十三部); 三十三、代理刘某故意伤害案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十四、代理恶势力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一案,成功去掉恶势力认定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名,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 三十五、代理郭某某敲诈勒索罪(认定为恶势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三十六、成功代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最终被单处罚金1000元免予牢狱之灾 三十七、代理谌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四年八个月。 三十八、高某某强奸案拒不认罪判五年; 三十九、代理曲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1400多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四十、代理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十一、代理郑某某仿造公司企业印章案,正在处理中。 四十二、代理刘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刑事立案监督、提起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最终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四十三、代理上海市徐汇区30年前(1991年7月26日)入室抢劫案冯某某辩护人,一死一重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万元。 四十四、代理刘某电信诈骗案,数额42万,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 四十五、代理马某某强奸案,正在处理中。 四十六、代理段某某电信诈骗案,介入后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后以达不到法定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法定不起诉。 四十七、代理张某诈骗、掩隐犯罪,最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十八、代理裴某合同诈骗案,正在处理中。 四十九、代理张某某强奸案,正在处理中。 五十、代理韩某某袭警案,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十一、代理崔某某故意伤害案,正在处理中。 五十二、代理房某某盗窃案,有期徒刑八个月(30多起)。 五十三、代理何某某强制猥亵案,有期造型三年。 五十四、代理冯某某抢劫案(数额12万多),有期徒刑7年。 五十五、代理方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正在处理中。 五十六、代理曾某某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正在处理中。 以上案例是亲自办理案件,都有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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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之罪责认定关于抢劫罪的认定标准如下:首先,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实施了暴力手段、恐吓威胁手段或其他相关的手段来进行抢劫,则可以依法被判定为抢劫罪;其次,触犯该项重罪之人,通常会面临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惩罚,并且可能需要支付罚金。

转化型抢劫罪,也可称之为“由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而来的抢劫罪”,其概念在于,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了逃避打击或销毁犯罪证据,而在现场采取了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判断对被害人施加的暴力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该行为是否发生在现场;其次,该暴力行为是否针对的是抓捕人员;最后,暴力程度是否已经达到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地步。

对于判断是否构成抢夺罪的认定过程中,常常需要关注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公开地夺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其次,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再者,该行为在性质上可能带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或者威胁成分,然而并未达到抢劫罪所规定的严重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抢夺行为往往是非预谋性的,并且是在瞬间完成的,这就意味着财物的控制权会立即发生转移。

抢劫罪未遂是指已经实施了抢劫行为,但由于无法控制的外力因素,最终未能达到获取财产或伤人的目的。例如,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受害者的反抗、第三方的介入等原因,导致犯罪人无法顺利实施抢劫。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即使是未遂,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抢劫罪未遂的定义和后果,以便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这种犯罪行为。

因抢劫罪行致受害者重伤而未遂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比照照常实施抢劫犯之行为予以更严格的法律惩处,理由在于此类罪犯所采取的行动已对社会安全和公民生命健康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尽管最终未能达成期待的犯罪成果。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参照已完成的既遂犯给予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