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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如何免责?

时间:2025.05.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19人
律师解析:
一、担保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免责: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未经其同意而变更,对于增加的担保义务;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超过保证期限;
6、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二、担保期限一般是指保证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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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博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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